和田凯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7类的6443429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64434299号商标,指定使用在37类3702,3704,3705,3708,3709,3710,3711,3717小组: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钟表修理,室内装潢的消毒,建筑,清洗运载工具,电影放映机的修理和维护,室内装潢的除臭,土方施工服务项目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此商标在3702,3705,3707,3708,3709小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建筑,清洗运载工具,土方施工”服务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委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予以申请人在3704小组“室内装潢”上核准注册。
2、经查询,第8998580号引证商标2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02月14日 至 2022年02月13日,目前,该商标的续展宽展期已过,经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商标并未提交任何续展申请,且该商标注册人经营状态为吊销,该商标已经无效,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凯盈”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进入市场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43429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