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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9719122号第11类“世纪冰源”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6-07 15:26:44 点击:139

案件回顾:

深圳世纪盛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10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李增刚第19719122号第11类“世纪冰源”商标在“1.空气调节设备; 2.消毒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李增刚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1025日至202210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李增刚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9719122号第11类“世纪冰源”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李增刚第19719122号第11类“世纪冰源”商标在“1.空气调节设备; 2.消毒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9719122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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