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湖南万商壹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9331750号第35类“力商鼎集”商标在“门告宣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湖南万商壹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8月25日至2022年08 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湖南万商壹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9331750号第35类“万商鼎集”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9331750号第35类“万商鼎集”商标,原第193317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