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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5112804号第3类“LAC Q 3”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6-07 15:23:43 点击:121

案件回顾:

成都烙色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0914 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杨奈尔公司第15112804号第3类“LAC Q 3”商标在“ 指甲油”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杨奈尔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0914日至202209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杨奈尔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5112804号第3类“LAC Q 3”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5112804号第3类“TAC Q 3”商标,原第151128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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