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文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699878号第42类“大彩”商标在“印刷”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699878号第42类“天彩”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699878号第42类“天彩”商标在“印刷”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69987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