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成药业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44类的6411993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6524222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商标局官网最新显示的流程信息为2022年07月04日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结束,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颐北”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公司资质雄厚,已经对“颐北”品牌进行了全方位的打造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申请商标对于申请人而言是重点打造品牌,恳请贵局予以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119935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