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仙野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仟野吉株式会社第25570766号第3类“SENNOYOSHI”商标在“1.香皂; 2.香水; 3.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_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仟野吉株式会社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7月20日至2022年07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仟野吉株式会社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5570766号第3类“SENNOYOSHI”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仟野吉株式会社第25570766号第3类“SENNOYOSHI”商标在“1.香皂; 2.香水; 3.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557076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