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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1243125号第30类“田头”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5-11 15:17:41 点击:181

案件回顾:

胡钰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09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株式会社田头茶店第11243125号第30类“田头”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株式会社田头茶店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0927日至202209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株式会社田头茶店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243125号第30类“田头”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243125号第30类“田头”商标,原第11243125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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