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麦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中山市鸿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第25982179号第35类“优唛”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中山市鸿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7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中山市鸿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5982179号第35类“优唛”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中山市鸿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第25982179号第35类“优唛”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598217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