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贵州怀义酒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贵州茅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4922625号第35类“怀乡义”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贵州茅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9月06日至2022年09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贵州茅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邦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贵州茅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片制作合同及收据、广告片截图、品牌广告设计服务合同及收据、宣传服务合同及收据、商业管理咨询推广项目合同及收据等证据中收据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4922625号第35类“怀乡义”注册商标,原第2492262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