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鲜活到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第13213142号第43类“ 鲜活农场ALIVE FARM” 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鲜活到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22年04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鲜活到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3213142号第43类“鲜活农场ALIVE FARM”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213142号 第43类“鲜活农场ALIVEFARM”商标,原第132131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