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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478664号第7类“民生”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3-10 13:50:48 点击:188

案件回顾:

徐纪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0516 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湖南民生集团有限公司第1478664号第7类“民生”商标在“1.玻璃加工机; 2.化肥加工机; 3.化学工业用电机械; 4.制氮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湖南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0516日至202205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湖南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478664号第7类“民生”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湖南民生集团有限公司第1478664号第7类“民生”商标在“1.玻璃加工机; 2.化肥加工机; 3.化学工业用电机械; 4.制氮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47866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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