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沈丽立第32830059号第8类“烙色”商标在“手动的手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沈丽立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5月10日至2022年05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沈丽立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2830059号第8类“烙色”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2830059号第8类“烙色”商标,原第3283005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