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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5086244号第35类“此行茶”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2-03 15:50:32 点击:238

案件回顾:

杨学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05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福州微推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5086244号第35类“此行茶”商标在“广告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福州微推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0506日至202205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福州微推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5086244号第35类“此行茶”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5086244号第35类“此行茶”商标,原第2508624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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