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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58527371号“阿恰姐姐”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3-02-03 15:05:17 点击:254

河南南湖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43类的5852737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52662644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异议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经查询,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涉嫌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申请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案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提起侵权诉讼。

3、“阿恰姐姐”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852737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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