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倪建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清远七八九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7660084号第43类“七八九零”商标在“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2.餐厅; 3.酒吧服务; 4.流动饮食供应; 5.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清远七八九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24日至2022年03月2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清远七八九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7660084号第43类“七八九零”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清远七八九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7660084号第43类“七八九零”商标在“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2.餐厅; 3.酒吧服务; 4.流动饮食供应; 5.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766008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