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金罗伯特允第18113910号第41类“CANTARA THE RAINBOW BRIDGE”商标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金罗伯特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15日至2022年04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金罗伯特允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8113910号第41类“CANTARA THE RAINBOW BRIDGE"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8113910号第41类“CANTARA THE RAINBOW BRIDGE" 商标,原第18113910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