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极简时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第14918656号第28类“神经猫”商标在“1.玩具; 2.智能玩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极简时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10日至2022年03月098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极简时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4918656号第28类“神经猫”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北京极简时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第14918656号第28类“神经猫”商标在“1.玩具; 2.智能玩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49186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