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王志平第12714498号第32类“5 ALIVE” 商标在“啤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志平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22年04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王志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714498号第32类“5 ALIV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714498号第32类“5 ALIVE" 商标,原第12714498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