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云南南典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娄底市乡里山涧食品有限公司第12282429号第31类“乡里山涧”商标在“小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娄底市乡里山涧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08日至2022年06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娄底市乡里山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南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娄底市乡里山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外包装图片、店面图片、证明、账单截图、大众点评店铺信息、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小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282429号第31类“乡里山涧”注册商标,原第1228242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