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武汉东方盛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第10776052号第20类“盛世东方”商标在“陈列柜(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鹤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776052号第20类“盛世东方”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776052号第20类“盛世东方”商标,原第1077605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