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新疆潮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绍兴米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7253373号第35类“米说”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绍兴米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10日至2022年06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绍兴米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绍兴米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点评截图、服务发票、会员卡委托制作合同及发票、公证书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饭店商业管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253373号第35类“米说”注册商标,原第72533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