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徐林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张天荣第4750959号第35类“华云金店”商标在“1.推销(替他人); 2.进出口代理; 3.拍卖; 4.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5.广告策划; 6.商业信息”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张天荣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12日至2022年04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张天荣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4750959号第35类“华云金店”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张天荣第4750959号第35类“华云金店”商标在“1.推销(替他人); 2.进出口代理; 3.拍卖; 4.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5.广 告策划; 6.商业信息”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75095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