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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6759594号第35类“万纳”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2-10-13 14:49:25 点击:295

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12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万纳(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第6759594号第35类“万纳”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万纳(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1216日至202112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万纳(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利标网(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万纳(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答辩理由书、营业执照、销售合同及转账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6759594号第35类“万纳”注册商标,原第6759594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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