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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7917150号第8类“战豪”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2-09-08 10:20:48 点击:279

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12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苏州桃花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27917150号第8类“战豪”商标在“手动磨利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苏州桃花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1230日至202112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苏州桃花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7917150号第8类“战豪”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7917150号第8类“战豪”商标,原第27917150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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