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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55968770号“Dr.Ein 艾因博士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2-08-12 11:35:41 点击:325

江西星辉日化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类的55968770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7429977号引证商标4的注册人即为本案申请人,因申请人于20200326日进行了地址变更,故导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的注册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已向贵局提交地址变更申请,引证商标4与申请商标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不应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使用。

2、第8436443号引证商标1的专用权期限为2011-07-142021-07-13,第8503186号引证商标3的专用权期限为2011-08-212021-08-20,引证商标1及引证商标3均期满未续展,处于宽展期内,极可能因未续展而无效,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确认引证商标1及引证商标3是否续展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艾因博士 ”与引证商标1GUIBOSHI”、引证商标2“龟博士”、引证商标3“艾博士”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的商标在第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防御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5968770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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