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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6440290号第30类“小海洋”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2-07-07 14:34:01 点击:332

案件回顾:

魏永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11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成都大嘴蛙商贸有限公司第16440290号第30类“小海洋”商标在“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成都大嘴蛙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1109日至202111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成都大嘴蛙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440290号第30类“小海洋”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440290号第30类“小海洋”商标,原第1644029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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