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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6136472号第43类“图形”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2-07-07 14:33:28 点击:289

案件回顾:

李云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11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希乐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6136472号第43类“图形”商标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希乐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1109日至202111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希乐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136472号第43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136472号第43类“图形”商标,原第161364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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