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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1665659号第10类“大洱朵”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2-06-15 14:51:08 点击:334

案件回顾:

中山市大耳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102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浪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21665659号第10类“大洱朵”商标在“口罩”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浪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1026日至202110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浪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1665659号第10类“大洱朵”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1665659号第10类“大洱朵”商标,原第2166565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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