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嘉兴市永利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浙江永利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第863288号第24类“永利”商标在“化纤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永利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永利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宝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浙江永利经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简介、店面及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纤布”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