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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新力泰”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2-05-12 15:46:28 点击:365

深圳市力泰焊锡金属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1类的54990216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16015465A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撤销商标通知发文结束,现申请人提供“关于第16015465A号第1类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博罗县力泰厌氧胶有限公司第16015465A号第1类的商标在“助焊剂”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6015465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因此,该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予以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4990216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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