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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5778727号第29类“海洋鱼”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2-04-15 14:26:31 点击:372

案件回顾:

魏永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10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金华市磊发粮油有限公司第15778727号第29类“海洋鱼”商标在“食用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金华市磊发粮油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1012日至202110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金华市磊发粮油有限公司委托义乌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金华市磊发粮油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合同单、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商品照片等证据中仅商品照片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食用油”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金华市磊发粮油有限公司第15778727号第29类“海洋鱼”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577872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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