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啟元颐禾(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南京创行致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4722018号第35类“图形”商标在“广告空间出租”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南京创行致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7日至2021年07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南京创行致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南京创行致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培训科普服务合同及发票、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空间出租”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722018号第35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14722018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