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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2525895号第30类“双喜”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2-03-11 16:39:52 点击:427

案件回顾:

高容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07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葛优第22525895号第30类“双喜”商标在“1.; 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葛优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0709日至202107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葛优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2525895号第30类“双喜”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葛优第22525895号第30类“双喜”商标在“1.; 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25258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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