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苗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创美汇科技有限公司第21698784号第10类“私美姨妈宝”商标在“1.医疗器械和仪器; 2.振动按摩器; 3.理疗设备; 4.按摩用手套; 5.矫形用物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创美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12日至2021年07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创美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1698784号第10类“私美姨妈宝”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深圳市创美汇科技有限公司第21698784号第10类“私美姨妈宝”商标在“1.医疗器械和仪器; 2.振动按摩器; 3.理疗设备; 4.按摩用手套; 5.矫形用物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1698784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