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东紫丁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青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0589022号第35类“图形”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青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04日至2021年08月0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青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0589022号第35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0589022号第35类“图形”商标,原第205890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