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段杰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景德镇市祥凤和玉陶瓷有限公司第19681917号第21类“御瓷匠”商标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景德镇市祥凤和玉陶瓷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19日至2021年07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景德镇市祥凤和玉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景德镇市祥凤和玉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庭用陶瓷制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