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深圳市骏丰木链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云港尚野眼镜有限公司第16834781号第35类“会说话的E”商标在“商业询价”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连云港尚野眼镜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2日至2021年07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连云港尚野眼镜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834781号第35类“会说话的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834781号第35类“会说话的E”商标,原第16834781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