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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金达泓业JINDAHONGYE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0-09-05 16:10:10 点击:1977

      郓城县金达酒类包装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39111318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引证商标4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25类注册,完全作为申请人的联合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39111318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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