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薛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第6385514号第3类“豆蔻伊人”商标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后台订单及评价、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385514号第3类 “豆蔻伊人”商标在“1.化妆品; 2.去斑霜; 3.洗发液; 4.洗面奶; 5.香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牙膏; 2.香精油; 3.抛光制剂; 4.清洁制剂; 5.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638551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