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烙屹对其注册在35类的5112473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商标局审理决定撤销第20721860号第35类“胡子哥”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07218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故,该引证商标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胡子哥 男士复古油头馆”商标在第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上述复审申请,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1124735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