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好事来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0类的4896169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5565482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第7675963号引证商标2的专用权期限为 2011-04-21 至 2021-04-20,即将期满,根据申请人调查,引证商标2注册人“乐天百货商店”并未对引证商标2进行实际使用,且其名下有二百多件商标并未进行续展,说明引证商标2注册人对于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主动放弃续展,那么本案中的引证商标2极可能因期满未进行续展而无效,届时该商标不应再构成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该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经查询,第48254586号引证商标3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结束状态,该商标的权利 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5、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好事来”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6、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3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防御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7、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8、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9、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896169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