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南北钓鱼用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8类的4872111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大头白烟”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经查询,第22145507号引证商标1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商标已失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不足以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3、经查询,第41979368号引证商标2已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异议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4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申请人公司简介。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 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 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8721115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