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内蒙古景方特色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南京田野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第15868619号第31类“景芳”商标在“1.新鲜蔬菜; 2.谷种; 3.饲料” 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南京田野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5月25日至2021年05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南京田野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5868619号第31类“ 景芳”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南京田野瓜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第15868619号第31类“景芳”商标在“1.新鲜蔬菜; 2.谷种; 3.饲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586861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