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陈安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蒲城县绿生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第11079216号第38类“绿生源”商标在“电话通讯”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蒲城县绿生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5月27日至2021年05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蒲城县绿生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079216号第38类“绿生源”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079216号 第38类“绿生源”商标,原第11079216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