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湖南湘华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8 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东莞市湘江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第9409684号第11类“湘江”商标在“水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予以受理,并通知东莞市湘江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5月28日至2021年05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东莞市湘江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9409684号第11类“湘江”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东莞市湘江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第9409684号第11类“湘江”商标在“水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940968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