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孙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内蒙古伊生泰妇产医院第8504246号第44类“伊生泰”商标在“医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内蒙古伊生泰妇产医院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28日至2021年04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内蒙古伊生泰妇产医院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8504246号第44类“伊生泰”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504246号第44类“伊生泰” 商标,原第85042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