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赵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第21766654号第35类“QN"商标在“1.广告; 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4.替他人推销; 5.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14日至2021年04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委托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赵亮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第21766654号第35类“QN"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176665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