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赵香丽第21310414A号第31类“丑儿家”商标在“1.新鲜水果; 2.苹果; 3.坚果(水果); 4.鲜枣”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赵香丽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19日至2021年03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赵香丽委托广东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赵香丽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鹏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赵香丽第21310414A号第31类“丑儿家”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1310414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