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范姗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浙江竹之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1082764号第3类“竹子工坊”商标在“1.洗发液; 2.浴液; 3.抑菌洗手剂; 4.洗衣剂; 5.化妆品清洗剂; 6.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竹之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08日至2021年04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竹之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浙江竹之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范姗姗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浙江竹之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1082764号第3类“竹子工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108276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